1950年至1960年被称为马来亚的“黄金十年”,经过了建国初期的混乱和为拓展生存发展的宽松环境而过行的战争后,马来亚开足马力,开始闷头发展。
汽车、建筑、钢铁被马来亚政府定为优先发展的三大支柱产业。首先汽车已经从一种实验性的发明转变为关联产业最广、工业技术波及效果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它的发展将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而没有钢铁就没有工业可言,发展工业化需要钢铁,打战更需要钢铁,钢铁是很重要的工业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炼钢业需要大量劳动力,却并不需要太高的技术,钢铁属于劳力密集型的大型基础产业,相当适合当前马来亚初期工业化发展的需要。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也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于要把马来亚建成一个旅游胜地的目标来说,建筑业更是在扶持之列。
为了提高劳工素质,马来亚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均参与职业教育的组织与实施。一方面利用国家财政资助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为了减少政府的开支,同时也为了学生能掌握更多的实践知识,国家还鼓励大中小企业开办职业学校,并对这些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各种优惠,如将企业用于教育的所有费用都计入成本,等等。有些小企业如接受职业培训,还可向政府申请一定数额的补贴。
为使职业教育内容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马来亚联邦还专门成立了职业教育研究所,其主要成员由联邦、州、工会和雇主四方代表组成。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各类专家的意见、跟踪各行业的发展趋势、拟定培训条例和教学大纲草案,最后由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及其他各专业部门共同对草案进行审核并通过。
与相关职业对应的便是在三年内实现就业执照化,无论驾驶车辆、担任律师,还是从事其他所有职业工种都全凭执照工作。执照意味着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必须具备一定地专业知识或学历。经过考虑才能认证。各专业协会担负各种资格地审查,这样一旦获得执照也就取得了专业上岗的资格。同时,执照又意味着一种责任,每个持有执照的人都必须对这种执照所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自我制约。否则就会在市场竞争中信.誉扫地而不能被人所聘。执照还意味着一种饭碗,如果在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就会被认证机构吊销执照。所职业化工种执照化,不失为一种提高职业责任、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好方法。
大国地崛起靠的是科技。国与国之间的较量说到底就是国民素质的较量。是人才地较量。马来亚建国较晚,虽然吸收了大批大陆和外国地知识人才,但在国民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的相比还不是一个等级。所以在建国之初便颁布实施了强迫教育法令,规定5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否则对家长要课以重罚。
马来亚半岛的地区差异也决定了各州所实行的崛起战略的不同,以新加坡为例,除传统上以商业为主外,还包括大力发展转口贸易、加工出口、航运等,致力建成东南亚最大的海港、重要商业城市和转口贸易中心。并且建立多个大型机场,希望能使新加坡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重要的航空中心。
而国家的崛起还有一个重要地因素,便是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马来亚日报》率先提出要使儒教理论和儒学精神现代化,要创造出一套适应现代社会的儒教伦理。其中国会议长陈嘉庚更是亲笔撰文,号召要深入研究儒教理论和儒学精神。剔除糟粕。提取精华。因为儒家思想依然是中华民族一般民众的核心价值观,并在国界上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代表和民族传统标记。而且仁义孝悌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中应该提倡,不能被物欲横流地社会所沾污。仁礼忠恕和孝悌及义中取利、诚信为本、已群兼顾、共生协调等德目体系会成全我们良好地品格,凭着良好的品格再运用就可以应付进取现实地东西。他提倡发掘夫子基本说言精神,更提倡于双方于实际内外合一以更可适应实际的规则、更完美的思想来对待自己的人生、事业、国家。并充满信心的说道:谁最开放、最愿意接受异优质文化影响,进而更新更完善于自我,谁就会立于时代高峰
1950年12月5日,马来亚与印尼达成正式协议,南加里曼丹作为印尼华人的居住地,以后的归属问题将暂时搁置,印尼承认苏门答腊岛的既成事实,马来亚从爪哇岛撤军,而且苏门答腊岛上的油气资源将优先优惠的提供给印尼。
1950年12月10日,马来亚联邦被联合国正式接纳为会员国。
一切似乎都很美好,马来亚联邦平定了马来人叛乱集团,有了一个宽松、和平的发展环境,政府充满信心地制定了远景规划,用吴铭的话来说就是要撒腿飞奔,用十年的时间将马来亚迅速建设成一个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世上的事情总是这样,不如意者十之八九。随着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交所谓“对日媾和七原则”,并公开发表该“原则”,马来亚政府再一次面临了选择。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美国不顾苏联等国的反对,推行其单独占领日本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控制日本的措施。在这种形势下,美国政府企图通过缔结对日和约,使长期占领日本合法化,积极准备对日媾和。
1947年3月,由国务院远东司东北亚处处长博顿主持的机构提到了对日和约的初稿史称“博顿草案”。初稿共分6个部分,即:一、有关领土条款,二、盟国当局的权限;三、日本的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