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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章 万宝山村(2/2)

日,郝永德租得万宝山地区张家窝堡肖翰林、张鸿宾等12人所属之生荒熟地500垧,租期10年。

    契约内第13条订明:“此契于县政府批准日生效力,如县政府不准,仍作无效。”

    郝永德未经县政府批准,乃将所租土地转租给李升薰等9名朝侨,为期也是10年,此契也未报县政府批准。

    关于朝鲜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权问题,早在1909年由中日两国签定的《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中有如下规定:“韩民可在中国境内的特定的‘居民区域’延吉、汪清、和龙、珲春四县内租种土地。同时,东北当局为了抵御日本向满蒙移民及借机获取干涉所在地区的行政和治安的特权,几次下令禁止中国人民向日韩人等租卖土地。”

    身为中国人的郝永德当然知道上述规定,在这种况下仍然擅自向朝鲜人转租土地,显然是非法的。

    李升薰等9人,是日本驻长春领事田代重德以“兴办三星堡水稻农场”为名骗到万宝山地区的188名朝侨的领队。

    李升薰等租得的土地,实际是日本人通过郝永德转租给朝侨租种的,取得中国土地的占有权。李升薰等依日本人之命,决定将租得的500垧旱田改为水田,计划引20余华里之外的伊通河水进行灌溉。于4月18日破土动工,挖掘水沟。水沟先在长春县三区界内张鸿宾等12家耕地开始挖掘。此沟由孟昭月的蒲草甸界沟西南角起,至盛家屯房西,长7华里,宽3米,深50厘米,两侧积土约1.50米。至月末,李升薰等又分出30余人到二区界内孙永清等41户耕地内挖沟。此沟与前沟相接,向西南延伸直至马家哨口南侧。长度也约7华里、宽5米、深1.90米,两侧各积余土4米。

    李升薰等朝侨截流垒坝,引水挖沟所掘之土地为另外41户中国农民所有,李升薰等和郝永德皆没有与这41户中国农民签有任何契约,硬在这些中国农户土地上挖掘土沟,挖掘出来的泥土堆在两侧作为堤坝,两侧各宽约1.50米、长约20余华里。这样,水沟占地及堤坝毁田将达40余垧。在伊通河垒坝截流,水大时将使上游两岸低洼民地2000余垧被淹没。李升薰等所租之地地势较高,改成水田后,无处泄水,附近低洼土地又将被淹没数百垧。

    身受其害的万宝山农民,在朝鲜人开始挖沟时,便多次予以阻止,但屡止不住。到5月下旬,沟渠已完工大半,农户们遂求助政府解决。

    5月27日,民众200余名,上告到长春市政筹备处,经市政筹备处转告到吉林省政府。

    省政府当即签处理命令:“朝侨未经我当局允许,擅入该地农村,有背公约,令县公署派公安警察前往劝止,并令朝侨出境。”

    5月31日,长春县公安局长鲁绮带骑警200名赶赴马家哨口,对挖沟的朝侨进行劝阻。经过说服,朝鲜人决定停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