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王川认真听着。
“因为业务需要,我们在重庆设立了一家子公司,说实话那边的子公司只有销售人员,真正的技术人员都在帝都这边。
去年六月份,我们公司派去那边的人员反应,子公司的业务开展的不太好,销售业绩滑坡挺厉害的。
我觉得不对劲,便让人暗中查了下。原来子公司的销售总监出了问题,他老婆和别人一起出资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
我看过他们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与我们公司的经营项目很多都是重合的。而且这家科技公司的客户有几个之前与我们子公司接触过,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成了他们的客户。
后来我们咨询了法律顾问后,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了对方公司和子公司的销售总监。去年底的时候法院判了,认为那几个客户只是与我们接触洽谈并没有真正的实现交易,客户有选择权,所以尽管我们两家公司的经营项目重合度较高,但是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这官司一打起来,我们与那位销售总监的关系算是闹僵了。他现在也不离职,天天在公司耗着。直接开除他吧,他在公司工作时间有五六年了,经济补偿金得给不少,不开除吧,我们看着他就膈应,说实话这事搞的我们挺狼狈的。”黄总一脸的无奈道。
“王律师,我们想让您帮忙分析下,看我们怎么解决这事合适。”一旁的赵总补充道。
“首先,我对贵司之前的那个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了解不多,我没见到案件材料,所以仅就黄总刚才说的内容,我提下我的建议。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重点落在商业秘密上,也就是秘密点上。贵司说的商业秘密必须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客户信息是可以构成的商业秘密的,但就贵司的案件来看,客户只是与贵司重庆的子公司有过接触洽谈,并未实际达成交易,这样的客户只是贵司的潜在客户,不是法律上要保护的贵司的商业秘密。”王川道。
“为什么?与我们接触的客户有很多都不可能立刻达成交易,都需要一段时间的考察,这几家客户也是这样。
要是被其他公司挖走客户,我们可能反应还没有那么大,这几个客户是被我们销售总监的老婆的公司抢走的,这就让我们很气愤了!”赵总一脸怒气道。
“嗯,您的想法我理解,而且我也认为贵司子公司的那位销售总监吃里扒外,把客户转介绍给了自己老婆的公司。
但是毕竟这几个客户没有与公司达成交易,即便是达成交易,严格来说还要看贵司对客户的交易习惯的了解程度,以及双方的磋商程度,贵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条件是否不为外人容易知晓,以及合作的时间长短等等。
如果仅仅是一般的买卖关系,交易条件都是市场上通用的条件,通过简单的电话沟通就能得到客户的交易信息。这种客户信息一般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贵司的商业秘密。
说实话,目前国内对于商业秘密的认知和保护不够,法院办理的这方面的案子裁判尺度也不是很统一。所以我觉得贵司打这种官司风险还是很大的。”王川道。